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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案件查办的质量取决于案件调查的深入程度和周密程度,也离不开案件审核把关。通过审核,可以掌握举报人反映的问题是否已调查清楚,当事人违纪问题或不正之风是否得到了处理和纠正,违纪人员是否得到惩处等。搞清这些问题,对于保证信访案件质量至关重要。在信访案件审结上,要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20字要求认真审理。应采用以下做法进行:一是看调查反馈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主要是对上报检举、控告案件查处报结果和党纪、政纪申诉案件复议、复查结果,必须具备下列材料,检举、控告案件有:原信访件;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人对调查处理结论的意见。如果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如果被检举、控告人确有错误,有关组织已令其检讨或给予处理,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情况及处分决定和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申诉案件要有:原信访件;原处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申诉人对复议或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和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二是看调查材料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三是看对错误问题的定性是否准确,是否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行政监察相关法规等审核定性;四是看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情况下,是否通过常委会或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上报。 审核中,对于那些上报的材料手续不完备、调查认定的事实不清楚及定性不准或处理不当的,要坚决予以退回补办或补充调查上报。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应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决定;如果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作出决定,改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论。 上报查处情况或结案报告,一般应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签署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查处结果的审核意见,加盖纪检监察机关公章。如以信访室名义,盖信访室公章,必须说明已经常委会讨论批准或主管常委、书记审阅同意。上报材料的份数:市纪委下转中纪委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上报材料1式5份(中纪委3份、市纪委2份);市纪委要求报告调查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上报材料1式2份。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案件的结案报告,是备案性质的,一般不予批复。 (市纪委信访室协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