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查办工作程序
 
      案件查办工作程序

一、受理来信
填写受理登记表并认真进行登记以备查考。承办人员应将受理材料的来源、基本内容和领导批示进行登记

二、初步核实
1、填写《初核呈批表》,确定初步核实人员;2、制定初核方案;3、进行初核;4、撰写初核报告,承办纪检室提出处理意见。室主任签名后,呈报分管领导审批。5、对初核结果进行处理。6、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延长一个月。

三、立案调查
1、立案呈批报告(一)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二)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报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内容包括案件名称、立案材料来源、初核情况及呈报单位意见。

2、立案决定及立案决定书(一)审批机关及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二)承办纪检室填写《立案决定书》;(三)责成立案的,应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并附核实材料,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即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检机关。

3、调查核实(一)组织调查组,研究调查方案,通报被立案人所在党组织,适时谈话,宣布立案。(二)调查取证。

4、行使强制措施

5、查询与冻结银行存款

6、暂予扣留和封存



四、错误事实与本人见面
1、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结论材料;2、主要错误事实要逐条与被调查人核对,并听取本意见;3、本人签署意见;4、调查组写出说明;

五、撰写调查报告
1、收集、整理、归类案件证据材料;2、提出定性处理意见;3、撰写调查报告;4、做好调查后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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