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标与治本的辩证关系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反腐败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在还没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前,制度和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都会给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留下可乘之机。因此,这就决定了现阶段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应处理好治标与治本的关系。
只要腐败现象存在,就始终有一个治标与治本的问题。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法律、法规等各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腐败现象还有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这就加大了反腐败斗争的难度。而且这些土壤和条件不是短时期内就可以铲除的,因此消除腐败现象必然要经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因此,在一个时期内,我们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不能一手硬一手软。
治标与治本是辩证的关系,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治标是严惩腐败行为,为治本创造条件;治本是从源头上治理,从制度、体制、机制上解决问题。但治标并不是指单纯办案,而是通过办案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治本措施与对策。不治标光治本,治本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治本不治标,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果就不能体现出来。从联系的观点来看,治标是治本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治本是治标的根本所在,二者不可分割。
逐步加大治本力度。治标可以创造治本的条件,治本可以巩固治标的成果。我们要在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基础上,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加大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在措施上,以加强反腐倡廉教育为主,主要从“权、钱、人”三个方面入手,从而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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