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四到位”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四到位”



宜昌中院监察室

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8年11月21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的发布施行,是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反对腐败的重大举措,是邓小平同志“廉政建设要靠法制”思想的伟大实践,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的制度保证。坚决贯彻执行《规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法院系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个系统工程。近年来,宜昌市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以党风廉政建设为龙头,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全面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出台了许多规定,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使法院整体形象有了很大改观,司法为民的宗旨已深入人心,初步形成了新世纪初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格局。2003年度,全市法院没有发生一起违法案件,违纪现象明显减少,尚未收到对明显的索拿卡要、以权谋私的反映,各类投诉举报干警违纪违法信访件比往年下降了35%。但是,面对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少数法官经受不住人情、金钱的诱惑,违法违纪现象仍然存在,要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努力实现法院干部队伍“零犯罪、零违纪”的奋斗目标,必须抓住关键性的环节,带动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全面贯彻。我们认为应当做到“四个到位”。
一是廉政意识要到位。意识支配行动,思路决定出路。思想意识到了位,行动措施就会跟上去。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教育,要通过坚持不懈的党风廉政教育着力解决广大干警在审判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过去,我们少数基层法院和部门,腐败现象之所以得不到有效遏制,原因固然很多,但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政治敏感性不强,没有从全局上、政治上看问题、想问题,缺乏具体责任是其主要原因之一,更重要的是没有认识到高质量地完成审判任务必须靠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而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又离不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这一辩证关系。因此,法院全体干警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对《规定》进行持久专题学习和讨论,深刻领会《规定》的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从依法从严治党的高度、从反腐败治本的高度,在思想上提高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由过去的“要我抓”变成“我要抓”。这样,才能认真贯彻好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才能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从根本上增强落实责任制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二是责任机制要到位。法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就是要把法院领导班子和全体干警,尤其是一把手固有的和应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用制度明确下来,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党组、部门的责任目标之中,形成“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肩上有指标”的齐抓共管局面。这是与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其他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群众参与的反腐败工作格局相一致的。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实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主体,区分责任内容,落实责任目标。因此,要根据法院党组的职能和领导干部的岗位责任,按照中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部署,对党政领导班子和全体干部承担的责任进行分解和设定。在进行责任分解和设定时,首先,要职责对应,内容具体,责任明确。通过责任制的分工,切实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全体干警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落实总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牵头部门和协办单位,同时要严格区分正职和副职、班子集体和班子成员的具体责任,并将责任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其次,制定责任目标时联系实际如果不到位,责任制就会流于形式,成为一纸空文,党风廉政建设也就根本无法落到实处,因此,责任制的内容要力求细化和量化,要从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不同的岗位、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对象、不同的特点来设置不同的内容,要在科学论证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切合实际的数量指标。诸如每年安排部署、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次数、责任制分值在目标管理总分中的比值等。切忌照抄、照搬、照转、照套,上下一个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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