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嘉峪关市纪委、监察局公告
为切实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充分依靠群众、方便群众、鼓励群众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行为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有效监督,进一步推动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研究决定:
一、今后凡单位或个人寄往“中共嘉峪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信访举报中心”的检举控告信件,可一律免贴邮票。
二、在工作日期间,利用市话座机拨打0937—6328011举报电话进行检举控告的一律免费。
三、群众也可在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网站“建议投拆”栏目上进行检举控告。
四、对实名信访举报的重大问题,一经查实,市纪委监察局将按一定比例给举报人以奖励,并为其保密。
特此公告
中共嘉峪关市纪委 监察局信访举报指南
一、受理机关及范围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党员、党组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由纪委监察局举报中心统一受理。嘉峪关市纪委、监察局设信访举报中心,专门受理举报工作。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中心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
1、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
3、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4、受理其他涉及党纪政纪、党风政风的问题。
二、举报方式及原则
1、向纪委监察局举报中心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举报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工作单位、住址或者联系方法;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的,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纪委监察局举报。
3、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住址和违法违纪事实。凡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在此列。
三、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
1、向纪委嗖炀志俦ǖ墓瘛⒎ㄈ撕推渌橹淙松砣ɡ⒚裰魅ɡ推渌戏ㄈㄒ媸芊杀;ぁ?BR> 2、纪委监察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将严格保密。
3、纪委监察局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举报事实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嘉峪关市纪委信访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相应的奖励。
如何写举报信?
举报信是通过信函的形式揭发检举违反党纪政纪和刑事犯罪分子并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方式,这是人民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同腐败行为进行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途径。
检举信有其特定的格式和内容,它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1)首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首先注明受理举报的纪检监察部门的名称,被检举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级别和政治面貌,被检举人所在单位的名称及亲属关系,被检举问题的性质。(2)正文。此部分内容是检举信的重点。要求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纪检监察机关被检举人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如违法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知情人,知情人的身份、单位和联系电话,相关的书证物证等。如检举的是经济问题,要尽可能详细注明违法违纪的金额、数额,涉及的账号和银行等。对所检举的问题要按问题的类型和性质逐条叙述。(3)尾部。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提倡署名举报,检举人应尽可能签署真实姓名。同时,还要注明写信的时间,检举人的单位、地址、邮编及电话,以便受理部门联系。此外,还应注明同样问题是否向其他部门反映过及反映后调查处理情况,此次举报有何具体要求。
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有哪些?应履行哪些义务?
权利:
⑴对党员、党组织或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纪或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⑵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⑶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⑷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⑸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⑹检举、控告、申诉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义务:
⑴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⑵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遵守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⑶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接受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