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洪洞“黑砖窑”主犯被判死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7日向社会公布“黑砖窑”案第一批判决结果——
洪洞“黑砖窑”主犯被判死刑

本报记者 鲍 丹

洪洞曹生村砖窑案、芮城孙涧村瓦窑案等7起“黑砖窑”案,17日公开审判。29名被告人分别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窝藏罪,受到应有的刑罚处罚。

据介绍,另有5起案件还在审理中,将于近期宣判。

严惩恶首,宽严相济

主犯赵延兵被判处死刑,包工头衡庭汉被判处无期徒刑

在洪洞曹生村黑砖窑案中,被告人衡庭汉、王兵兵等在非法拘禁、强迫职工劳动中致人重伤,应择一重罪处罚。根据我国的法律,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强迫职工劳动罪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故对衡庭汉、王兵兵等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在审理的其他案件中,被告人被诉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职工劳动两项罪名的,也以处罚较重的强迫职工劳动罪定罪处罚。

在审理被告人衡庭汉、赵延兵故意伤害部分时,法庭认定被告人赵延兵对被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民工,施以毒手,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对被告人赵延兵判处死刑。而被告人衡庭汉只是授意看管人员对干活不积极或逃跑的民工进行殴打,其对赵延兵故意伤害致死刘宝持放任态度,且殴打时并不在现场,故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各地法院严惩恶首,对共同犯罪被告人区别量刑。如在洪洞曹生村黑砖窑案中,陈志明等6名打手,因系衡庭汉指使犯罪,故判刑轻于衡庭汉、王兵兵等人。同样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但根据从事具体看护、监管的作用大小、时间长短不同,在量刑时亦有区别。

查清事实,依法定罪

“黑砖窑”案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犯罪

在审理过程中,各地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把事实关和证据关。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举例说,芮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张振敏、李学志等强迫职工劳动一案,法院对被害人潘某某的年龄有疑问,便对此进行了充分调查,确认其未满16周岁,从而确定了张振敏、李学志雇用童工的犯罪事实。虽然原起诉中无此罪名,法院仍以查清的事实依法定罪,对被告人张振敏、李学志依法追究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刑事责任。

针对网民关注的“黑砖窑”是否具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问题,山西省高院认为,数起涉黑砖窑案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犯罪。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黑社会组织有几个特征:一是黑社会组织控制的是片或者面,而不是点。“黑砖窑”案件显然是一个点,只是在犯罪嫌疑人所承包经营的黑砖厂内对民工限制自由、打骂、强迫劳动。二是黑社会性质犯罪是一种开放型、放射性犯罪,“黑砖窑”案件显然是封闭型的,是在黑砖窑内,对特定的一些民工实施犯罪行为。三是黑社会性质犯罪,往往给多数群众造成心理上的恐惧,给社会的一定地域、一定范围带来秩序上的不稳或者是混乱,而“黑砖窑”不具有这个特征。

相关诉讼,仍在继续

5名国家机关人员涉及“黑砖窑”滥用职权案将近期宣判

据了解,山西永济、临猗一共涉及14起“黑砖窑”案,目前已经开庭审理12起。17日一审宣判7案。剩下的5起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其中包括临汾市襄汾县一案,运城市、临猗县的两案,还有运城市、永济市的两案。一旦事实证据清查核实完毕,这些案件也将于近日陆续地公开宣判。

有记者问,山西警方公布已经解救了13名童工,为何今天宣判只涉及到一个案件和一名童工?刘冀民介绍说,对于“黑砖窑”系列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可能完全同步进行。侦查期间,取证工作快,诉讼程序就走得快,反之,就相对晚一些。

他说,对于发生在万荣县、永济市雇佣童工5人从事危重劳动的4案6名犯罪嫌疑人,当地检察机关已经依法批准逮捕。对发生在长治、晋城、运城等地雇用童工8人从事危重劳动的8案8名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加上17日一审宣判的一起案件,总计涉及到13案16人非法雇用14名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犯罪。这些案件,司法机关都将及时开庭审理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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