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由于形势的发展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面临着越来越繁重、越来越艰巨的任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在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要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这三项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做好行政监察工作。为此,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开展好反腐倡廉的组织协调工作。但在现实生活中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工作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严重地影响了纪检监察机关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导致其许多职能作用很难发挥。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导致纪检监察机关难以开展组织协调工作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些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工作思想上不够重视。一些地方的主要领导思想上仍然将纪检监察机关单纯地看作是党委和政府下面的一个职能部门,而没有把纪检监察机关看作既是协助党委、政府开展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的一个专门机关,又是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机关。布置工作直接下达到各部门、单位,不同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制定政策、作决定,人事任免不能真正考虑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许多地方对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的领导和干部的安排特别是对派驻(出)机构的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和监察室主任总是在“照顾性、安置性、过渡性”上做文章,党委扩大会,经常不通知同级党委部委办正职的纪检监察机关的副书记参加,机构设置和分配编制时,对纪检监察机关总是从紧从严,要求越少越好。
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委和政府专司监督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许多纪检监察机关在行使领导、指导、协调和督查职能时,不能做到令行禁止,一些部门和单位对待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决定和协调意见等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各取所需、为我所用、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对自己不利的就拖延推诿,甚至干脆置之不理,对事关全局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也不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如在将反腐败专项任务协调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后,有的部门工作积极主动,而有的部门却以经济工作忙为借口,就随便应付一下便草草收场。再比如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后,经常会出现改变贪污受贿性质和减少贪污受贿金额等情况。而这种改变性质减少违法犯罪金额的背后,都往往隐藏着司法腐败问题。对此,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既无济于事,又显得十分无奈,从而导致反腐败斗争的成果不得不大打折扣。
三、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不够,影响了组织协调工作的正常运转。纪检监察机关作为专门的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机关,在人员配备和所担负的任务不相适应,存在着管人与管事相脱节,职责与权力相脱节的现象和“小马拉大车”的矛盾。在机构改革中,经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大多数单位建立健全了纪检监察机构,并配备了一定的纪检监察干部,为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但是,派驻机构、派驻人员与驻在单位之间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一是由于派驻机构和人员的经费、待遇、考核和升迁主要由其驻在单位负责,当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和成员发生不廉洁行为时,派驻的纪检组织难以正常履行反腐的职能。二是由于基层工作量大,有的单位把纪工委、纪检组和监察室当成其下属的科室,安排过多的临时工作和其他工作;分散了纪检监察的力量,出现种别人地,荒自己田的现象。有些单位的纪检监察干部自己也觉得本单位没案件就万事大吉、无所事事。部分派出纪检监察干部由于无所作为,所以没有得到所在单位的重视,被认为是个摆设。三是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队伍不稳定。每年都有一部分从事纪检监察的人员变动工作岗位,新入伍的干部对纪检监察业务不经过较长时间的学习和实践一时很难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很难开展组织协调工作。四是在人员配备上,普遍存在编制偏少、素质不高状况。这种情况在派驻机构中尤为突出,有的单位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纪检组长(或纪委书记)兼监察室主任在日常工作中既没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又没有得力的帮手,实际上是孤家寡人,根本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工作难以开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思想认识上的偏差、体制上的不健全和工作机制上的不完善等等。针对以上的问题及存在的原因,笔者认为在新形势下要想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工作,就应该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加强与党委和政府沟通,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是领导体制的重要前题,纪检监察机关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必须注意摆正纪检监察机关与党委和政府的关系,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并提建议、出主意。树立好正确的角色意识,当主角时积极出面协调、主动牵头组织;当配角时,要充分相信有关职能部门、业务部门的力量,当好配角积极配合。要寻求党委和政府赋予纪检监察机关行使职能的相应权力。要真正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地位,树立其权威、全面顺利地行使领导、指导、协调、督查职能,必须做到管人与管事、职责与权力相统一。为此,一是在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同时,改革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管理制度,理顺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和驻在单位的关系,增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相对独立性,使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经费开支、人事任免、福利待遇等统一由派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不受驻在单位制约,加强对驻在单位的监督。